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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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lease contract management software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就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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カテゴリー: 未分類 | 投稿者lidlkwsd 18:20 | コメントをどう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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