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魯某明知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而予以銷售,其行為觸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世界食品網-www.shijieshipin.com)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魯某明知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而予以銷售,其行為觸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案情回顧
2020年4月17日至今,被告人魯某經營一家性保健品店,經營銷售性保健用品零售。
2022年2月初,被告人魯某在未查驗貨物來源和合法憑證的情況下,從流動推銷人員處購買了一批性保健食品在其店內銷售。
2022年5月10日,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後,對魯某經營的性保健品店進行檢查並將無合格證明文件的45種性保健產品扣押送檢。經檢測,送檢的45種性保健食品樣品中“德國黑金剛”“聖龍腎寶片”“藏秘腎寶片”等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截至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魯某銷售金額共計2633.5元,非法獲利共計1419.5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魯某違反國家食品管理規定,在未查驗食品來源和合法憑證的情況下,從流動商販處購買摻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魯某犯罪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這裡的“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及原料,也包括按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食物,但不包括以治療為主要目的的食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但存在相反證據並經查證屬實的除外:
(一)長期從事相關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行業,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
(二)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的;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關部門發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預警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的;
(五)因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六)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來源: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官網
日期:202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