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曉麗13歲時,在上學路上被人拐賣,被迫與一男子李某某生活並生育一名男孩。約兩年後,曉麗被解救回傢,但曾被拐賣的經歷永遠無法抹掉。35年後,她被拐賣一案經立案調查,迎來一審宣判。
曉麗是陜西華縣人(今華州區),當時是被人拐賣至山東菏澤。
2月19日,曉麗從西安前往山東菏澤。20日上午,她現場出庭,親自見證宣判結果,“等了36年,我要親自聽到法律對人販子的制裁結果。”
20日,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趙某某犯拐賣人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2022年12月19日中午,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曉麗被拐賣一案。檢方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男,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蒲城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1993年7月21日因拐賣人口罪被原菏澤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詐騙罪被山東省原兗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詐騙罪被陜西省富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因涉嫌拐賣婦女罪,於2022年3月12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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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趙某某於1987年春節後某日,經事先預謀,夥同妻子楊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回陜西省蒲城縣楊某某娘傢的機會,在陜西省華縣(今渭南市華州區)哄騙上學途中的曉麗(化名),讓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後,乘機將其帶回山東省菏澤胡集鄉一旅社,並經人聯系將其賣給了胡集鄉尹集村李某某為妻。
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拐騙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予以出賣,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修訂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 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984年3月31日印發的《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側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二條(三)項、1997 年(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經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拐賣人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34年3月11日止。)
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曉麗的訴訟請求。
曉麗說,此次宣判結果不涉及賠償,她仍然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希望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賠償交通費1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
記者了解到,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出賣為目的,夥同他人拐賣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人口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拐賣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與他人同居,屬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曉麗訴訟代理人要求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見成立。
被告人趙某某在本次犯罪後又多次犯罪,且對本案的犯罪事實當庭翻供,稱不認識曉麗,沒有拐賣曉麗。不認罪,不悔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依法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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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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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楠
審核:郭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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