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案
(2017)蘇刑申306號
朱某:
你為自己犯玩忽職守罪一案,不服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2015)銅刑初字第701號刑事判決、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3刑終7號刑事裁定,以“申訴人在接處警等幾方面均無責任,主觀上沒有不作為的故意,客觀上自己不是接警人,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問題,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等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使蒂諾斯治療失眠效果好嗎?使蒂諾斯有哪些優點 患者真實評價!
本院經審查,原裁判認定,2015年5月7日20時許,馬昭春因其2012年在陳X(陳金X之子)的公司投資60餘萬元,經自己多次催要以及向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分局經偵大隊報案均未償還,遂糾集閆成傑、李振等七人至徐州市銅山區大許鎮陳金X傢中,采取捆綁、用膠帶封嘴的手段將占愛X等四人強行帶走。陳金X與楊全X撥打110報警,並於當晚21時13分到大許派出所接處警大廳,向值班輔警朱友X講述了傢人被人封嘴強行帶走的事實。後朱友X將報警人報警的相關情況以電話形式向當天帶班領導被告人劉某華做了匯報,後又打電話給當天的值班民警代某,說“劉某1通知都到前臺來”。
當晚21時18分,被告人劉某華將報警人陳金X、楊全X二人帶至你的辦公室(你是當天值班民警),與你一起對報警人進行詢問,報警人正在敘述其傢人被人強行帶走的情況時,另一值班民警被告人代某也進入你辦公室(此時為21時20分)。當報警人說到傢人被帶走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兒子欠錢,並說在徐州陽光大酒店對面的公安局報過案時,三被告人均認為是經濟糾紛,開始探討非法拘禁的構成要件,認為超過24小時夠立案標準。21時22分47秒,被告人代某離開你的辦公室到接處警大廳找到朱友X,朱友X告訴被告人代某劉某1找他。21時24分32秒被告人代某又返回到你的辦公室,發現被告人劉某華已不在辦公室(被告人劉某華於21時24分離開你辦公室),你仍坐在電腦桌前,兩個報警人也在。
被告人代某就離開了你的辦公室。二報警人在報警得不到及時有效處理的情況下,於21時26分20秒離開了你的辦公室。你與被告人劉某華、代某在接警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公安機關接處警的相關規定,未向報警人詳細詢問報警信息及案件線索、未制作筆錄、未錄入警務平臺、未出警,以該案系經濟糾紛、非法拘禁須滿24小時才夠立案標準為由,不予立案。2015年5月8日凌晨1時許,馬昭春在索要欠款無果的情況下,持鈍器將王秀X、占愛X、陳漢X,陳芯X殺害。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華、朱某、代某在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紀委書記的帶領下,於2015年6月2日到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報警人陳金X於2015年7月23日在其長子陳雷傢中自縊身亡。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183428.8元,被害人親屬對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及三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你和同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另案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有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綜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針對你的申訴理由,評判如下:
使蒂諾斯治療失眠效果好嗎?使蒂諾斯有哪些優點 患者真實評價!
關於你提出“自己在接警、出警、筆錄制作及平臺錄入等幾方面均無責任,主觀上沒有不作為的故意,客觀上不是接警人,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問題,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問題。經查,2015年5月7日上午九時至次日上午九時,你和被告人劉某華、代某三人負責值班。
案發當晚9時許,接處警大廳的輔警將報警人報警的相關情況以電話形式向被告人劉某華做了報告,接著又按照被告人劉某華的要求,電話通知被告人代某到接警大廳來。此時,被告人劉某華實際是通過輔警指令被告人代某接處警。被告人劉某華將報警人帶至你的辦公室,並與你一起詢問報警人,此時,符合“案件類警情先期處置的民警不得少於二人”的規定。被告人代某作為值班民警隨後也到了你的辦公室,並了解到報警人的報警內容,且三被告人根據報警內容,對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進行了探討,被告人劉某華雖然沒有直接指令被告人代某接處警,但客觀事實是三人共同接處警。
根據公安機關接處警的相關規定,處警單位或民警接到110處警指令或群眾報警後,必須無條件出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或拖延出警。你作為值班民警在辦公室與值班帶隊領導劉某華一起參與了警情接待,詢問了報案人,負有對警情嚴格按照規定處置的職責。你主觀上明知自己與劉某華一起接警,客觀上參與了全部的接警過程。但三被告人在接處警過程中,均未對報警人詳細詢問報警信息及案件線索、未制作筆錄、未錄入警務平臺,未出警,也未向上級報告。因三被告人未能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導致公安機關喪失了及時查找救助四名被害人的時機。三被告人玩忽職守的行為與四名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你在一審庭審中辯稱,自己在報警人離開後,曾問過被告人劉某華是否出警的問題,被告人劉某華說是經濟糾紛,讓他去找法院。經當庭向被告人劉某華質證,劉某華一開始說,記不太清了,後來又說可能提過。經查:(1)你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親筆供詞中稱,公安機關實行首接負責制,誰接警誰負責,就是值班民警共同對接處警工作內容負責。當天帶班領導是劉某華,在劉某華沒有安排出警的情況下,自己應該提醒劉某華不該不出警,但自己當時並沒有提出,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2)被告人劉某華在偵查階段稱,當時朱某和代某都沒有向其提出出警建議。且即使你所辯稱的事實存在,也隻是在事後問一問是否要出警,在被告人劉某華沒有下出警命令的情況下,你和被告人代某均未提出明確的觀點和意見。故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玩職守罪。
綜上,本院認為,你和被告人劉某華、代某身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安民警職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職責,致使發生四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嚴重,你們的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綜合考慮你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你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是正確的。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應予駁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轉自:法路癡語
更多店鋪爆款推薦
▼點擊下圖 立即購買▼